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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航标区行政管理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1﹞108号 2001年3月12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多年来海区航标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全国水监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为加强海事机关航海保障管理职能,经研究,决定在现海区航标管理的基础上调整部分航标区行政管理关系,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辽宁海事局所属的大连航标区、营口海事局所属的营口航标处、河北海事局所属的秦皇岛航标处、山东海事局所属的青岛航标区(将原日照航标站并入青岛航标区)、烟台海事局所属的烟台航标区成建制划归天津海事局,作为天津海事局的直属单位管理。
二、将连云港海事局所属的连云港航标区、宁波海事局所属的镇海航标区成建制划归上海海事局,作为上海海事局的直属单位管理。
三、将湛江海事局所属的湛江航标区成建制划归广东海事局管理;在北海航道处和湛江航标区防城港航标站的基础上组建广东海事局北海航标区,具体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海区航标的维护管理;湛江、北海航标区均为广东海事局的直属单位。
四、上述部分航标区(处)行政关系调整后,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下属各航标区(处)统一更名为××海事局××航标处(见附表);除营口航标处为副处级外,其余均为正处级单位。
五、按照党的关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航标处与所属海事局为异地的,除镇海航标处党的关系挂靠宁波海事局、温州和北海航标处党的关系挂靠当地的党组织外,其他航标处党的关系均挂靠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各航标处的领导干部实行以其所属海事局为主,党的关系挂靠单位为辅的管理体制。
六、有关航标处的计划、财务、人事、劳资等工作的结算,均按照财政年度以2000年12月31日为准。请各有关海事局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人、财、物等交接手续,签署交接协议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七、有关调整后海区航标管理的职责、辖区管理以及相关分工协调事宜,由部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附件
部直属海事局航标机构序列表
原机构 | 原级别 | 现机构 | 现级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大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大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营口航标处 | 副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营口航标处 | 副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秦皇岛航标处 | 副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秦皇岛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烟台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倾倒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青岛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航标处 | 副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连云港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上海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上海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镇海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镇海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温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温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福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福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汕头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汕头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广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广州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湛江航标处 | 副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湛江航标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海口航标处(处) | 正处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海口航标处 | 正处级 |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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