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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上浮式储油装置进行登记的函


关于对海上浮式储油装置进行登记的函,

关于对海上浮式储油装置进行登记的函

海事函﹝2001﹞738号  2001年12月19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我局于2001年11月14 日曾给你公司去函(海事函﹝2001﹞663号)。函中提出,按有关法规规定,0Hn32—6油田单点系泊装置应经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投产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是该《条例》中所定义的船舶范畴。你公司所属的各海上浮式储油装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对《条例》进行解释。如你公司对我局执行《条例》的行为有任何疑问,请直接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解释。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事函〔2001〕738号--2001年12月19日起施行--关于对海上浮式储油装置进行登记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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