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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沿海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体系的通知
交海发﹝2002﹞394号 2002年8月30日
沿海各直属海事局,各海岸电台:
为适应海事管理体制改革及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对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依据交通部1993年第44号令的有关精神,对我国沿海现行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体系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管理工作。沿海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采取“总台”、“区台”、“发布台”分级管理的模式,按一局一台的原则统一归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总台”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简称“总台”),行使国际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国家协调人的职责,主管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三、在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设海区航行警告台(简称“区台”),名称分别为“中国北部海区航行警告台”、“中国东部海区航行警告台”、“中国南部海区航行警告台”,“区台”在总台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协调本海区范围内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北部海区”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海事局所管辖的海域范围;“东部海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海事局所管辖的海域范围;“南部海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所管辖的海域范围。
四、在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设“航行警告发布台”(简称“发布台”),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名称为“××航行警告发布台”。
“发布台”统一设置在直属海事局内,各分支机构不再另行设立。各发布台所辖的航行警告责任区与各直属海事局的海域管辖范围一致。
五、航行警告由各区台或发布台统一审核、编号、盖章后,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送交有关海岸电台播发(各区台、发布台简称、署名等详见附件)。
六、航行通告由各直属海事局按《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各级海事机构主要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海人教﹝2001﹞562号)的要求自行决定其管理方式。原则上由直属局及其所属的分支局发布,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直属海事局直接受理、发布航行通告。
七、部海事局将根据上述调整变化,另行制定有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办法。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尽快调整、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外公布并正式运转。
附件:海区航行警告台、航行警告发布台一览表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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