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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管理暂行办法
苏海船舶〔2004〕172号 2004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工作,依据《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工作的统一实施和管理。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登记管辖的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工作。
第三条 《连续概要记录》申请由受理人员受理,签发实行主管人员(初审人)、部门负责人(复审人)、授权签署官员“三级”审核制。
第四条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予以受理,制作《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在《审批单》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受理日期,签名并注明日期,然后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主管人员初审;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理由。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主管人员,应认真核对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及登记档案中该船舶的情况是否一致。如一致,通过初审,在《审批单》内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制作《连续概要记录》,交部门负责人复审;没有通过初审的,退回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签发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3、复审
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查申请书、《审批单》、《连续概要记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船舶登记档案。核查后,复审人应在《审批单》内填写复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意签发的,将申请材料送交授权签署人;不同意签发的,由初审人退回受理人。
时限:1个工作日。
4、签发
《连续概要记录》授权签署人员应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连续概要记录》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规定后,在《审批单》内填写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签署《连续概要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人。
时限:2个工作日。
5、制作副本、发证
授权签署官员签署《连续概要记录》后,初审人应在《连续概要记录》的签发时间上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并制作一份《连续概要记录》副本,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然后将《连续概要记录》交受理人,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连续概要记录》。
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主管人员应及时对《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的申请书、申请材料、《审批单》、《连续概要记录》副本编号、登记、归档,与该船的船舶登记档案共同保管,并将电子文档妥善保存。
第六条 船舶在国内变更船籍港时,应将在本登记机关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与登记档案一起按规定移交新的船舶登记机关,做到交清接明。
第七条 船舶变更船旗移交《连续概要记录》副本时,应另制作一套副本与船舶登记档案一起在本登记机构保存。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试行。
附件1.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审批单
附件2.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来源:江苏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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