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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省、天津市报批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河北省、天津市报批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河北省、天津市报批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请示的批复

 

农渔检(法)[2005]46号

 

河北、天津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报批〈河北省、天津市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的请示》收悉。考虑到河北省、天津市两地休闲渔船的作业特点和船舶类型,批复如下:

一、《河北省、天津市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报批稿)做如下修改后,可发布施行。

1、  1987《木质海洋渔船建造及检验规定》已经废止,不宜引用。但可以将其中适用条款的内容引进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

2、  将“初稳心高度”改为“初重稳距”。

3、  建议取消手机作为安全设备配备的规定。

4、  渔业船舶安全证书与休闲渔船安全证书应当分别使用,不宜同时使用。

5、 作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发布的检验技术要求,不宜对渔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建议取消。

二、请密切关注休闲渔船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

 

附件:关于报批《河北省、天津市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的请示。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5年6月15日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农渔检(法)〔2005〕46号--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关于对河北省、天津市报批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要求请示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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