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22 | 分享: |
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
海船舶﹝2006﹞523号 2006年11月7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新增了附则VI(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该议定书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我国政府已加入该议定书,并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附则VI的规定,对到港的中、外藉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船舶执行附则VI的有关记录、文书、证书、燃料装舱单以及相关设备等。对违反规定,释放本附则规定限排物质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按照附则VI第6条规定的期限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并符合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关规定,以及船上焚烧的要求。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有关船舶拆解和修造单位,具备接收臭氧消耗物质和盛装从船上去除的此种物质的设备的能力。港口应满足船舶排放废气清洗残余物的需要。
四、关于燃油质量控制
(一)为国际航线船舶供油的燃油供应单位应到当地海事机构备案,提供所供燃油的详细说明材料,以及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材料。燃油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的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二)有关燃油供应单位在作业完成后,应按公约要求向船方提供燃料装舱单(格式附后)和燃油样品,并证明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3条的要求,燃料装舱单由我局统一组织印制,自2006年12月1日起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装舱单。
(三)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包括对船上燃料装舱单及燃油样品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质量符合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附则VI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燃料装舱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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