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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海船检〔2006〕553号 2006年11月24日
由部海事局组织开发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以下简称VIMS5.0系统)已通过了评审验收,现具备了推广使用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VIMS5.0系统,在全国各有关船检单位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VIMS5.0系统推广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推广方案》)应不迟于2007年6月1日、其他单位应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证书的防伪,对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其他单位,自2007年12月31日起,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必须用VIMS5.0进行编制、打印,凡未使用VIMS5.0系统打印的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将被视为无效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要按附件1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的准备工作。请各单位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推广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人员报部海事局船检处。
四、2003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表随VIMS5.0系统的启用而同时启用。格式见部海事局海船检[2003]248号文。
五、《船舶起重设备证书》、《内河气垫船储备浮力证书》、《船舶试航证书》格式业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现一并予以公布。证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六、如有单位需要在VIMS5.0系统基础上进行检验流程管理的个性化改造,应向部海事局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但VIMS5.0系统中船检证书、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检验记录的制作和船检登记号管理、数据上报等模块不得进行改造。
七、请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船检机构认真填写《船舶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5),于2006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部海事局船检处。《船舶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可在部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上下载。
八、为减轻VIMS5.0系统在地方船检推广启用过程中的经费压力,加快推进速度,部海事局决定下拨部分经费作为第一批推广启用单位中的地方船检机构的推广实施费,请各单位注意查收,具体明细见附件6。
九、部海事局将在12月初举办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参加的宣贯、培训会。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1
《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推广方案
第一章 概述
1.1推广组织机构
为保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下简称“VIMS5.0系统”)推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部海事局成立推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东海事局,负责日常推广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
组长:李青平
副组长:谭永烈、杜国光、王路
成员:曹雪军、李伟、彭宝智、钱闵、桓兆平、黄海波、费志林、何铁
办公室:
主任:余灵
成员:李东、李一、胡卓、普兵、谢泳、张杰超
各级船检机构亦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VIMS5.0系统的推广工作。
1.2推广范围
(1)部海事局船检处及其管理处;
(2)海事局直属船检机构;
(3)地方船检机构;
(4)中国船级社。
1.3推广目的
(1)建立准确、高效的各级船检船舶技术数据库,实现与其它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2)在全国各船检机构全面启用2003版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表及近几年新增的船检证书。
(3)促进各船检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1.4推广目标
(1)在部海事局建立全国船检船舶技术数据库,为部海事局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在各级船检机构建立本辖区的船检船舶技术数据库,并实现向上级机构传送数据。
(3)所有检验机构均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具体船舶检验工作以及制作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
1.5推广计划
为保障VIMS5.0系统(含网络版和单机版)推广工作稳步、顺利进行,推广工作计划分二个阶段进行:
(1)下列船舶检验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为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
广东、福建、黑龙江等3个直属局,中国船级社,辽宁省、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湖北省、贵州省、江西省、福建省(内河)、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湖南省、安徽省、广西区等18个地方船检机构。
下列船舶检验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为第二批推广使用单位:
吉林省、青海省、宁夏区、新疆区、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陕西省、甘肃省、西藏区等10个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2)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推广实施时间表
2006年12月,进行VIMS5.0系统宣贯及系统培训;
2006年12月开始,各单位进行系统安装、调试、VIMS4.0系统数据导入,并将导入的数据同时上报全国库,具备条件的船检机构即可正式启用VIMS5.0系统并同时停止使用VIMS4.0系统;
2007年6月1日起,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应全面停止使用VIMS4.0系统。
2007年2月1日前完成中国船级社国际航行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江苏省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发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与VIMS5.0系统的数据接口软件开发工作,实现向全国船检船舶技术数据库报送数据。
第二批推广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使用VIMS4.0系统检验发证。具体推广计划另行通知
第二章 系统培训
为了使VIMS5.0系统在各单位能够独立地进行系统管理、日常业务操作、一般故障处理、日常维护等工作,需要进行相关的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培训。部海事局将负责对各省级船检机构进行师资培训,然后由各船检机构自行组织,负责对本机构所有应用人员的培训。
2.1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船检机构业务主管领导、业务负责人、验船人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以及船检业务内勤人员和技术档案管理人员。
培训对象 | 培训对象来源 |
系统管理员 | 负责省级整个系统管理的人员 |
系统维护员 | 负责各发证机构系统维护的人员 |
业务人员 | 来自各个岗位使用系统的业务人员 |
2.2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业务系统使用培训、系统管理培训两部分,主要包括:
(1)业务系统的日常使用操作;
(2)应用软件系统(含数据库客户端)的安装、运行管理、维护;
(3)服务器与数据库的安装、运行管理、维护;
(4)网络系统、数据备份的基础知识。
2.3培训方式
(1)师资培训:由部海事局组织,负责对每个省级船检机构培训3名使用人员(含业务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2)推广培训:由各船检机构自行组织,负责对本系统所有应用人员进行培训。
(3)提高培训:在各机构使用一段时间、熟悉VIMS5.0系统基本操作后,由各船检机构提出需求,由部海事局组织,在使用技巧、系统维护、系统优化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三章 运行环境
根据检验业务量大小,各船检机构可采取相应的运行环境。具体的最低配置要求如下:
3.1有下属机构的船检单位必须建立局域网,使用网络版。
3.2省级船检机构及管理检验登记船舶500艘以上的船检单位运行环境:
(1)建立局域网,使用网络版,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专用服务器,XEON3.0G及以上的CPU,2GB内存,硬盘采用磁盘阵列,先配置100GB的硬盘空间,随着数据量的增长,可以逐步扩充硬盘,应能扩充到200GB。同时应考虑必要的数据备份设备。
(2)在网络运行环境中,要求为每位系统用户安装客户端,客户端PC机的CPU为P4及以上,内存256M,硬盘40G,网卡10M/100M。所有计算机支持1024*768分辨率。
(3)设一台可以连接INTERNET专用通讯计算机,能够连接电子邮件或通讯中间件,如果具有系统内专网,应能够同时或分时连接内网。
3.3管理检验登记船舶500艘以下的船检单位(省级船检单位除外)运行环境
(1)建立局域网,使用网络版,可以采用专用服务器,也可以采用高档微机,P4档次以上的CPU,内存1GB,硬盘做镜像,空间为100GB。考虑配备数据备份设备。
(2)在各网络运行环境中,要求为每位系统用户安装客户端,客户端PC机的CPU为P4,内存256M,硬盘40G,网卡10M/100M。所有计算机支持1024*768分辨率。
(3)有一台专用通讯计算机可以连接INTERNET,能够连接电子邮件或通讯中间件,如果具有系统内专网,能够同时或分时连接内网。
3.4管理检验登记船舶200艘以下的船检单位(省级船检单位除外)运行环境
可使用VIMS5.0单机版。其PC机的配置为: CPU P4以上,内存256MB以上,硬盘40GB以上。
3.5软件要求
服务器端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2000或2003,数据库采用SYBASE12.5;客户端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2000、2003或XP,数据库客户端采用SYBASE11.92以上版本。
第四章 数据导入及上报
为建立准确、高效的各级船检船舶技术数据库,各船检机构在启用VIMS5.0系统时,应制定数据传送的管理制度;并按下列步骤将VIMS4.0系统数据导入到VIMS5.0系统,同时完成上报。
(1)在将VIMS4.0数据导入之前,应对数据进行错误检查,尤其是船舶种类、检验种类、航区、船体材质、船籍港等重要字段的不规范填写进行纠错。删除不在本机构检验登记的船舶数据。
(2)使用专用数据导入程序将VIMS4.0系统数据导入到VIMS5.0系统。
(3)数据导入成功后,必须对在本机构检验登记的船舶进行标识。
(4)使用数据上报功能生成批量上报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上报至所有上级单位,包括省局、区域船检管理处、全国库管理单位等。
(5)第一次上报数据文件时使用物理介质传递或其它可靠方式,正式运行VIMS5.0系统以后的增量上报数据实施每天至少1次数据上报。
第五章 技术支持
经系统培训和建立好相应的运行环境后,各船检机构自行安装、调试VIMS5.0系统。在系统推广期间,系统开发项目组(简称“项目组”)提供如下技术支持:
5.1电话支持
项目组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支持电话:(010)64372795
5.2网站技术支持
在北京宝锐亿韬科技发展公司网站上开辟信息专栏,及时提供各类问题的解决方案。网址:www.braveyet.com.cn
5.3现场技术支持
根据用户需求,项目组还可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5.4应急方案
建立健全VIMS5.0系统恢复和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满足突发情况下VIMS5.0系统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在出现一般问题,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视事件的严重性,短时间影响检验发证工作时,可与省级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及项目组确定解决方案。
(2)在出现较严重问题,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视事件的严重性,较长时间影响检验发证工作时,可启用应急服务器,将最新备份数据恢复后投入使用,并立即与省级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及项目组确定解决方案。
(3)在出现特殊情况,造成系统全部瘫痪且备份数据丢失时,应及时与项目组联系确定解决方案。
附件2
格式ZQZ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起重设备证书
船 名 船检登记号 编号
起重设备数量(套) | 最大安全工作负荷(kN) | ||
起重设备名称
及位置 | 试验时吊杆与水平线的夹角或起重机臂架幅度(度/米) | 安全工作负荷(kN) | |
一、根据 年 ,于 年 月 日及以后诸日在 港,对本船起重设备进行了 检验,查明上述起货设备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本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下次检验日期: 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
四、记事:
发证单位: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
格式 ZQZQZ
检验签证栏
检验种类: 编号:
记事: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
检验种类: 编号:
记事: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
检验种类: 编号:
记事: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
检验种类: 编号:
记事: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
检验种类: 编号:
记事: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
检验种类: 编号:
记事: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
格式 ZQZFJ
船舶起重设备证书附件
船名 船检登记号 编号
此附件证明下列各吊杆*/起重机*/升降机*/跳板*及其所属零部件和绞车*均已按照 年 的有关要求,于 年 月 日在 港进行了吊重试验,试验后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损伤和变形。
一、各起重设备的试验负荷和安全工作负荷如下: | |||
起重设备的名称
及位置 | 试验时吊杆与水平线的夹角/起重机臂架幅度 (°/m) | 试验负荷 (kN) | 安全工作负荷 (kN) |
发证单位: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
二、各活动零件的试验负荷和安全工作负荷如下:
序
号 | 活动零部件编号 | 活动零部件
名称和规格 | 数量 | 试验日期 | 试验负荷
(kN) | 安全工作负荷(kN) |
附件3
格式ZQCF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气垫船储备浮力证书
船 名 船检登记号 编号
根据 年 ,对本船储备浮力进行计算。
船舶种类 | 船长 | m | |
船宽 | m | 型深 | m |
满载排水量 | t | 满载吃水 | m |
计入储备浮力的舱室及处所: | |||
其中:限界面以下储备浮力(t) | |||
限界面以上储备浮力(t) | |||
柔性水密部分储备浮力(t) | |||
储备浮力: 吨
记事:
发证单位: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
附件4
格式ZCSH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试航证书
船 名 编号
船长 | m | 船宽 | m |
型深 | m | 满载吃水 | m |
船舶类型 | 主机总功率 | kW | |
总吨位 | 净吨位 | ||
船舶制造厂 | |||
船舶所有人 | |||
一、根据我国现行船舶规范、规程,于 年 月 日,在
港对本船进行了检查,认为本船具备试航条件,准予试航,试航时需悬挂试航标志。
二、试航区域:
三、核准试航人数: 人
四、本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五、记事:
发证单位: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主任验船师:
|
附件5
船舶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 | |
机构代码 | ||
上级机构名称 | ||
单位领导 | ||
单位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单位总人数 | ||
验船人员人数 | ||
05年检验船舶艘次 | ||
05年检验船舶总吨 | ||
05年检验费 | ||
本机构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情况 | ||
检验业务限制条件 | 海河船 | |
船舶类型 | ||
船长(m) | ||
总吨 | ||
主机总功率(kW) | ||
检验种类 | ||
其它 | 现有网络情况 | |
备注 |
填写说明:
1.每个具有检验发证权限的船舶检验机构均填写1份本调查表。
2.单位信息中,电子信箱填写互联网邮箱地址。
3.本机构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情况填写一门几牌情况,且需填写其它部门的具体名称。
4.检验发证限制条件填写本单位不能检验发证的条件,如海河船填写“海船”表示不能进行海船检验,船舶类型填写“液化石油气船、散装化学品船等”表示不能进行该几类船舶的检验,船长填写“60米”,表示不能进行60米以上船舶的检验,总吨填写“2000”表示不能进行2000总吨以上船舶的检验,总功率填写“3000kW”表示不能进行主机总功率3000kW以上船舶的检验,检验种类填写“建造检验”表示不能进行船舶的建造检验。如本机构在限制条件表中某一项或几项没有限制的,可不填写。
5.网络情况填写本单位现有计算机网络条件,如有本单位局域网则填写“局域网”,如有本系统广域内网则填写“广域网”,如没有网络,则填写“无”。
6.请将本表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由省级单位汇总后一并上报。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检〔2006〕553号--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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