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87 | 分享: |
关于《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囯渔检(法)〔2008〕7号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实施〈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浙渔检〔2007〕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囯渔检(法)〔2007〕87号)精神,同意你局做出适当修改后(修改意见见附件) 发布试行《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请你局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对《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8年1月9日
附件:
对《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意见
一、 建议1.1.1中“依据囯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修改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等要求”。
二、 1.2.3中的“公约船长”含义不明确,建议直接表述定义。
三、 建议删除1.2.5中“船深亦可称为型深”。
四、 2.1“对声明书内容有异议时”建议修改为“对船舶技术状况有疑问时”。
五、 因6.4.2.2关于信号设备配备的要求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种情况的使用要求,建议删除。同时,6.4.2.1修改为“机动船舶应满足6.4.1条要求。”。
六、 注意用字准确规范。如1.2.1和1.2.2中的“首尾”应为 “艏艉”;8.1.2.3和8.1.3中“配置掏水器一个”应为“配置掏水器 1个”。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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