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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福州港船舶进出港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提供船舶航行安全保障信息服务,我局制定了《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公示《规定》内容,在现场巡航执法以及签证窗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相对人了解并自觉遵守。

特此通知。

 

 

 

○○八年二月十四日

 

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港船舶进出港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提供船舶航行安全保障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福州港的下列船舶:

    (一)客船(渡船除外);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外国籍船舶;

(四)港澳台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运输船舶;

(六)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七)其他自愿参加的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福州海事局)负责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参加动态报告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以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福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

第四条船舶报告类别、报告时间、报告方法和报告内容:

(一)进港报告

1.进港预报。船舶在预计到达福州港各港区24小时前,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前,应当由代理、船东或者经营人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船舶种类;

(3)船舶国籍;

(4)船籍港;

(5)船舶总吨、总长度、宽度、最大高度;

(6)载货种类及数量;

(7)抵港最大吃水;

(8)预计抵港时间;

(9)靠泊作业位置;

(10)上一港名称;

(11)需要申明的其他情况。

2.抵达报告线报告。船舶在抵达各报告线时,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当前位置;

(3)靠泊作业位置;

(4)指挥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3.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后报告。船舶在靠泊后或者锚泊后,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泊位或者锚位。

(二)开航报告

1.船舶将要离泊或者起锚前,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当前位置;

(3)开航申请。

2.船舶离开报告线时,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当前位置;

(3)下一港名称。

(三)特殊报告

1.船舶在航道内拖带或测速,或者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或者在港区内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等重要设备,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当前位置;

(3)活动内容;

(4)指挥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2. 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当前位置;

(3)紧急情况;

(4)指挥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3. 船舶发现航标异常、碍航物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当前位置;

(3)异常情况;

(4)指挥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4.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保安事件时,或者公司保安员收到船舶保安报警后,应当通过VHF向指挥中心报告如下内容:

(1)船名及呼号;

(2)船籍港;

(3)当前位置;

(4)船舶种类;

(5)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

(6)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第五条福州港水域报告线的设定:

(一)罗源湾港区报告线:以可门角灯桩(26°25 ′42.8″N /119°50 ′07.2″E)为圆心,5海里为半径,方位330°~150°的圆弧线。

 (二)闽江口内港区报告线:

1.第一报告线:以七星礁灯桩(26°04 ′50.9″N /119°49 ′37.4″E )为圆心, 5海里为半径,方位300°~240°的圆弧线;

2.第二报告线:北龟岛(26°08 ′11.8″N /119°35 ′48.5″E)与南龟岛灯桩( 26°07′57.4″N /119°35 ′58.6″E)连线,该报告线适用于A级航区的内河船舶以及3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的沿海小型船舶。使用本报告线的船舶,可在距该报告线上下游1海里范围内报告。

(三)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海坛海峡报告线:

1.北侧报告线:以竹排屿灯桩(25°42 ′51.7″N /119°43 ′19.4″E)为圆心, 10海里为半径,方位310°~150°的圆弧线;

2.南侧报告线:以点25°15 ′00″N /119°45 ′00″E为起点,向正西方向延伸至南日水道以西石城角的纬度线、向正北方向延伸至海坛岛北渔的经度线所组成的折线。

第六条下列船舶进港,应当在抵达7日前,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由代理、船东或者经营人提前将进港预报内容书面报告指挥中心:

(一)二万吨级以上或者净高超过50米的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青洲大桥以下水域,一万吨级以上或者净高超过40米的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青洲大桥至大马礁之间水域,三千吨级以上或者净高超过7米的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大马礁以上水域;

(二)三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罗源湾港区;

(三)五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江阴港区;

(四)三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松下港区;

(五)特种水上作业的船舶、设施进入福州港;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前报告的船舶、设施。

第七条参加报告规定的船舶,应当保持本船的通讯畅通,并在指定频道上保持守听。

第八条按照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当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准确,但法律、法规或者检验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当遵照本规定向指挥中心报告登、离船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船舶动态报告呼叫频道为VHF12。

岸基机关通讯设施发生故障时,船岸通讯替代方式为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591-83684018,传真0591-83985000。

第十一条 船舶动态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语,无线电话通讯应当采用《IMO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第十二条 船舶在实施动态报告时,应当注意保持谨慎驾驶,不得影响船舶操纵的安全。

第十三条支持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运行的岸基设施:

(一)指挥中心现有的VHF通讯系统、AIS系统;

(二)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福州海事局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福州海事局公布的《进出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来源: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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