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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2008年第6号 2008年3月7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5届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以MEPC.155(55)号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状况评估计划》在《19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根据防污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3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状况评估计划(CAS)的修正案
(经修正的MEPC.94(46)号决议)
1. 在表7.3.3中,在第“.1 每一甲板板”条后增加文字如下:“(见注释)”。
2. 在表7.3.3下面增加一个注释如下:
“注释:
在进行测厚程序时,出现对甲板板和甲板纵骨之间焊缝焊喉剩余厚度的疑问,或对可能的甲板纵骨构件脱焊的疑问,现场验船师可参照以MEPC.147(54)号决议通过的甲板板和甲板纵骨之间焊缝焊喉剩余厚度评估导则。”
3. 用下列新段落删去和代替现有的第13.8,13.9和13.10段,以对经修正的MEPC.94(46)号决议的附件作进一步修改:
“13.8 在下述情况时,船旗国主管机关可以认为并声明悬挂其船旗的船舶的符合声明是有效并有全部效力:
.1 船舶所有权变更将要发生;或
.2 在认可组织方面有变化,从一个履行CAS检验工作和准备CAS最终报告,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和接受后用以颁发符合声明的主管机关,变为另一个该主管机关接受的认可组织,且已将本决议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料提供给了新的认可组织;或
.3 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维护由《安全公约》第IX章中定义的公司承担,而非完成CAS检验时运营的公司;或
.4 任何13.8.1.,13.8.2和13.8.3中所述情况同时出现;
只要该主管机关:
.5 保持同样的有效期;和
.6 协调向新船东和/或公司转交有关保持CAS符合声明有效性的具体信息、要求和程序,新船东和/或公司应保留那些颁发原始符合声明时主管机关通过的文件。
13.9 如果认为某船不再符合CAS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吊销和/或撤消该船的符合声明。
13.10 如果满意地认为某船又符合了CAS的要求,主管机关可恢复船舶的符合声明,但其有效期限和有效的条件不应超过主管机关先前确定的时间期限。
13.11 如果某船不再悬挂其船旗时,主管机关应吊销和/或撤消该船的符合声明。
13.12 如果已经获得有效的符合声明的船舶转为悬挂另一当事国船旗时,新主管机关可考虑在前一主管机关颁发的符合声明的基础上,颁发新的符合声明,只要新的主管机关从前一主管机关处得到以下文件:
.1 一份核证的在转换船旗时颁发给船舶的符合声明的副本;
.2 一份声明文件,证明向前一主管机关提供CAS最终报告的认可组织是经其授权代行其职的;
.3 向前一主管机关提供CAS最终报告的认可组织出具的一份状况报告,其中说明在转换船旗时,给该船舶颁发符合声明的所有条件仍然有效并正得以维持;和
.4 在船舶转换船旗时,前一主管机关整理的用于颁发或换新和维持符合声明有效性的该船的CAS最终报告和所有CAS文件的完整审核记录的副本。
13.13 转换船旗时,新主管机关为使船舶能够在其对CAS最终报告和审核记录进行技术审核和评估期间继续营运而颁发的一份期限不长于90天的时符合声明,只需依据第13.12段中所指的由前一主管机关和负责的认可组织提供的证明和状况报告。
13.14 在上述第13.12段中所述的转换船旗的条件下,新主管机关在满意地完成了对CAS最终报告和审核报告的技术审核和评估后,可以颁发全期的符合声明,其期限与前一主管机关颁发的符合声明相同,有效期的条件不得少于前一主管机关颁发的符合声明。如出现对审核不满意的情况,则该新主管机关应参见第13.9和13.10段的规定。
13.15 如果在CAS检验期间发生船旗转换,则新主管机关应决定在MEPC/Circ.390号通函附件3中的CAS日程的何时,及何种情况下其将承担责任和允许继续进行CAS检验。船东和负责的认可组织应向新主管机关提交做此决定的充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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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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