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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08﹞550号  2008年11月17日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深圳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西船舶检验局:

随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相继生效以及香港《商务(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的实施,内地持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簿航行港澳的船舶必须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为有效实施相关法规并与香港方面的要求妥善衔接,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将内的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所有航行港澳的船舶在申请船舶检验时必须同时申请防止空气污染的检验。

二、自2009年12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行港澳的船舶应查验“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三、船检机构执行防止空气污染的检验要求

(一)新船

2008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经检验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防止空气污染相关要求后,签发《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二)现有船舶

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计划检验(时间最迟不晚于2009年12月1日),取得《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签发前应经检验确认符合以下要求:

1.船舶上如已安装和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须建立保养、检修、修理、处置、气体充加、回收及泄漏测试的记录并保存记录。船上不得再安装或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物质的新装置除外)。

2.船舶(含非自航船)上单机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如果能确认其在2009年9月1日前已装于船上,铭牌上柴油机的型号、机号、功率与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数据一致,且在2009年9月1日或以后未经过重大改装,则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不做要求,并在《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记事栏签注:“本船上的柴油机于2009年9月1日前安装,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不适用”。

3.船舶其它防止空气污染设备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26.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检〔2008〕550号--2008年11月17日起施行--关于内地航行港澳船舶持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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