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364 | 分享: |
关于对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
的通知
海安全〔2009〕529号 2009年9月24日
各直属海事局:
《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事调查规则》)将于2010年1月1日强制实施,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是《国际海事调查规则》强制性要求之一。为切实履行《国际海事调查规则》,使我国海事调查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经部领导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直属海事系统开始对中国籍船舶船上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一)各直属海事局应通知辖区内有关航运企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涉及船上安全操作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
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发生的上述事故要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中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上述事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的内容及形式均按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模式。
(二)各直属海事局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按事故快报的形式上报部海事局,并按《关于按照IMO通函要求提交有关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海安全〔2004〕32号)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中、英文事故调查报告。
(三)上述事故的各项指标不列入事故统计数据。
二、调查管辖
(一)中国沿海水域发生的上述事故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
(二)中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上述事故,由当事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请求船舶第一到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协助调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上述事故的社会影响程度或人员伤亡情况可决定直接组织调查。
三、调查范围
各有关单位应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人员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本船船员或其他有关人员1人及以上死亡或重伤的事故进行调查。其他有关人员包括:码头工人、引航员、上船为船舶提供服务或监督检查人员等。
四、调查性质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事故要查明原因,找出船上人员安全操作和船舶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应吸取的教训,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此类调查不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不认定人员受伤程度。
五、调查程序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程序对上述事故开展调查。
六、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单位要在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给当事方,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各直属海事局应将此类事故的安全管理建议送达有关当事方及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运输系统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