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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海事局实施《自航钻井平台最低安全配员表》(试行)的批复
海船舶〔2011〕297号
广东海事局:
你局《关于广东海事局实施〈自航钻井平台最低配员表〉(试行)的请示》(粤海事船〔201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自6月8日起,按照《自航钻井平台最低安全配员表》(试行)的要求,对广东辖区登记的自航钻井平台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请你局将上述要求通知辖区内相关船舶登记机关和自航钻井平台所有人,并加强监督管理。当自航钻井平台及航行状况发生变化,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安全时,应不予减免配员或不予足额减免。
此复。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自航钻井平台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 ||||||||
平台等级 | 自航平台分类(配置条件)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I类
| 无限航区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6人。 |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 |||||
沿海航区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6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水手2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 ||||||
无限航区并配备AUTO-0、DP自动操作系统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水手2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 | ||||||
沿海航区并配备AUTO-0、DP自动操作系统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值班驾驶员1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 | ||||||
配备AUTO-0、DP自动操作系统并航行过程中有拖轮护航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值班驾驶员1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二副。 | ||||||
平台被拖航的航行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 |||||||
II类
| 无限航区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4人。 |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 |||||
沿海航区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4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水手2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 ||||||
近岸航区并配备AUTO-0、DP自动操作系统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值班驾驶员1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 ||||||
沿海航区并配备AUTO-0、DP自动操作系统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水手2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三副1人及水手2人。 | ||||||
配备AUTO-0、DP自动操作系统并航行过程中有拖轮护航 | 船长、大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水手2人; 非航行移泊定位期间可减免水手2人。 | ||||||
平台被拖航的航行 | 船长、值班驾驶员各1人。 | |||||||
轮 机 部 | ||||||||
平台等级 | 自航平台分类(配置条件)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附加规定 | ||||
I类
| 无限航区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管轮1人、机工3人。 | |||||
沿海航区 | 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机工3人。 | ||||||
无限航区并配备AUTO-0、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二管轮1人。 | ||||||
沿海航区并配备AUTO-0、 | 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三管轮1人。 | ||||||
II类
| 无限航区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2人。 | AUTO-0机舱的可减免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机工2人。 | |||||
沿海航区 | 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2人。 | AUTO-0机舱的可减免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机工2人。
| ||||||
近岸航区并配备AUTO-0、 |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机工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机工1人。 | ||||||
沿海航区并配备AUTO-0、 |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 | |||||||
注:
1. 平台等级中甲板部分两类,1类是指钻井水深能力≥1000米的自航钻井平台,2类是指钻井水深能力<1000米的自航钻井平台;
2. 轮机部分两类,1类是指推进器总功率≥30000KW的自航钻井平台,2类是指推进器总功率<30000KW的自航钻井平台;
3. 非航行移泊定位是指平台为满足单次作业要求的临时移动操作;
4. 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沿海航区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
5. 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 被拖航时只作甲板部配员要求;
7. 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 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 平台推进器仅能用于平台作业井位辅助定位、须由拖轮辅助航行的,不适用本配员要求;
10. 在主管机关无对应平台适任规定前,甲板部的船员适任类别按现行的规定要求配员类别执行,等级按一等适任证书配员。
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 |||
海区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A1 | 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1人。 | ||
A2 |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 ||
A3和A4 | 双套 |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 |
单套 |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1人。 | 如有岸基支持,可按双套标准配员 |
注:
1. 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 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3. 岸基支持是指具备直升机支持能力并与维修方签定GMDSS设备技术维修协议或合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