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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1年9月28日江苏海事局通告[2011]25号发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11】29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按照新的工作机制征收和管理港口建设费。为保障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0月1日0000时起,江苏海事局辖区港口建设费由原“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代征,调整为江苏海事局及所属机构征收。

二、10月1日起,进出以下开放口岸港口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应当缴纳港口建设费:

连云港、南京、镇江、常州、扬州、泰州、江阴、张家港、南通、常熟、太仓、宜兴、大丰、如皋、射阳、陈家港、启东,临时开放口岸港口、码头、泊位(含“一船一报”码头、泊位)。

江苏海事局辖区其他开放口岸港口的港口建设费开征时间另行通告。

三、10月1日0000时之前办理完船舶进出港手续的货物,向原代征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0000时之后办理完船舶进出港手续的货物,向江苏海事局所属机构设立的征收点、代收点缴纳港口建设费。

四、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经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机构代理船舶承运货物向该船舶的代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其他货物向货物进出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

五、出港货物在货物装船前缴纳港口建设费,进港货物在提离港口前缴纳建设费。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见《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办法和文件可以从互联网下载或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索取。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江苏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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