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灵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椒灵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椒灵江水域水上交通秩序,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椒灵江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椒江海事处、灵江海事处(以下统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别在椒江水域、灵江水域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航经椒灵江水域施工作业区的船舶应遵守施工作业区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动态,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椒灵江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航经桥区水域、施工水域、对江轮渡线、渔业基地码头、船厂等水域,应加强了望并谨慎驾驶。
第六条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航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的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并不得妨碍只能在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第七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当符合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要求,留有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富裕净空宽度和富余水深,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二)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进入桥区水域前,对主机、辅机、舵机、锚机、通信导航设备及拖带设备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船长在驾驶台亲自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五)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六)配有VHF设备的船舶,通过VHF 06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七)禁止试航船舶、拖带船组夜间通过桥区水域;
(八)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禁止船舶调头、追越、横越、逆向行驶。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事先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船舶如因设备故障、恶劣天气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航行时,应采取妥善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 禁止300总吨及以上的满载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空载船和载运危险品船舶夜间在灵江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引航员登离被引领船舶,应在规定的登离船点进行。
第十二条 船舶在椒灵江水域航行时,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船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加强瞭望。船舶发生紧急情况需临时抛锚时,应尽可能避开航道,并通过VHF 06频道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同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持施工船舶和岸基管理人员之间有效的通讯联系,维护施工作业秩序,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安排人员保持连续值班并在规定的VHF频道保持值守,并发布动态主动与过往船舶协调避让。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校正罗经、捕捞、采砂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作业和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航行的试航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椒灵江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船舶应配备椒灵江水域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条 按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正确输入船舶相关信息,并保持AIS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台风、大风天气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防台期间,船舶应加强防台值班,确保通信畅通,遵守锚泊秩序,无动力船舶、设施应配备拖轮值守,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当船舶有沉没或其他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危险时,应尽可能驶离航道。
附近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救助,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椒灵江水域”是指由椒江水域和灵江水域两部分组成的水域。其中:
“椒江水域”是指从海门港1号灯浮至三江口(28°42′06″N/121°19′06″E 与28°42′44″N/121°19′42″E两点之间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灵江水域”是指从三江口(28°42′06″N/121°19′06″E 与28°42′44″N/121°19′42″E两点之间的连线)至临海永丰镇三江村之间的水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台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PAGE
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