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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公务船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公务船的监督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务船的管理,杜绝公务船无证航行
  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务船所属或使用单位对辖区内公务船的登记、检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检验并持有相关有效证书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船舶使用单位发出海事安全管理建议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的时间要求;对于未按期整改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严肃依法处置。
  公务船应按照规定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合格持证船员。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务船的实际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实操检查,确保船员适任。
  二、实施安全检查,确保公务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公务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对公务船实施安全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舶和船员证书配备情况,航行设备和号灯号型、航行区域内的海图或水文图书资料、救生和消防设备,应急通信设备,以及防污染等设备工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对发现的缺陷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通过操作性检查提高公务船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减少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
  三、落实公务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公务船作为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其自身的安全至关重要。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与本辖区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机制,通过业务交流、人员互访等方式,积极宣传贯彻船舶管理的海事法规和要求,提高其对公务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要督促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内部自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落实公务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公务船现场监管力度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公务船纳入日常现场监管的范围,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务船存在的违法违章和不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公务船所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海事系统公务船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2年9月11日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舶〔2012〕655号--2012年9月1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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