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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桥水域内船舶和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从事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保持有效通信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二)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六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三)顺流航行不得超过12节,逆流航行不得超过10节。 第七条 大桥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允许船舶双向通行,大桥主通航孔以外的其它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八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当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保持足够的安全富裕高度,并尽可能选择在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第九条 禁止下列船舶通过大桥: (一)超大桥通航净空高度的船舶; (二)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 禁止下列船舶夜间通过大桥: (一)20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 (二)型宽超过32.3米的船舶; (三)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 第十条 20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10000总吨及以上试航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船舶型宽超过32.3米、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在过桥前24小时将船舶技术参数和航次计划报主管机关,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时报告。 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引航; (二)申请拖轮助航; (三)申请交通管制;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通过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的桥涵标和水上助航标志引导航行,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航行,并与大桥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船舶在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桥区航道,西泽至横码客运航线客渡船除外; (四)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当宁波北部海域预报风力达到阵风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六条 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七条 大桥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第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以及其他有碍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海洋开发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建立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水域日常巡视、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标识清晰,效能完好;在大桥安全设施有效设置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警戒船艇实施现场警戒; 遭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时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大马力拖轮值守。 (三)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主管机关和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二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通航孔位于73号桥墩与74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53米,通航净空宽度448米。 (二)桥区航道,系指通航孔上下游由大桥水上侧面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所标示的通航水域。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桥区航道以外,由大桥轴线两侧禁航标志所标示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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