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32 | 分享: |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4号 2013年9月26日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经修订的《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中资企业从事国籍船舶代理业务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向我部备案。
二、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在开业后30日内向我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 备案函,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2.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3. 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业务后15日内向我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函、工商证明文件。
三、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备案受理工作。备案材料真实、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确认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协会应定期向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信息,我部将定期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名单。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督促其进行备案。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我部将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电话:010-65292655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 电话:010-64673551
传真:010-85918395
电子邮箱:zhouda@casa.org.cn
4.5B-交通运输部通告2013年第4号--2013年9月2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