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4 | 编辑:E航网 | 阅读:806 | 分享: |
2020年11月02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A”轮存在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0年11月01日1630时,“A”轮(1196GT,660KW)从舟山开往甬江,该轮已于09月17日完成了年度检验,而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5日止,构成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
不难看出,虽受疫情影响,但“A”轮已于今年09月17日按期完成了年度检验,该轮在完成年度检验后,应于配员证书到期前完成换证,而不适用于证书延期。
然而截止11月02日海事执法人员上船检查时,该轮仍未完成配员证书换发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船舶经营人罚款5000元,船长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扣8分。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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