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2 | 编辑:gsw7856 | 阅读:269 | 分享: |
面对疫情的全球化和常态化,我们收到越来越多的关于疫情对船舶影响的咨询是船员超期服役和换班带来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船员超期服役和换班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下带来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做简要的分析和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实的情况千变万化、每个合同的措辞和背景都不尽相同,因此下文仅作为一般性介绍和分析,不代表针对任何具体的合同和案件发表了任何观点。
新冠疫情下船员换班受阻
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导致船员在船服役超过《海事劳工公约》或者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期限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和越发严重,船东更是面临更换船员的巨大压力。同时,很多国家对于更换船员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有些国家只允许更换本国船员;有些国家只允许下船员,不允许上船员;有些国家规定更换的船员离境后船舶方能开航等;还有很多港口国对于超期服役的船员不再给与豁免,船东必须妥善安排超期服役的船员遣返,否则会遭到港口国的滞留和处罚。澳大利亚港口当局曾经要求已经在船服务13至14个月的船员,船东必须马上提供遣返安排,超过14个月情况的一概不给予豁免必须就地遣返船员。甚至还有些国家港口规定,在其他国家更换过船员的船舶,需满足隔离14天的要求才能安排进港。
上述情况导致近期在东亚-东南亚-澳大利亚以及部分欧洲航线上产生了一系列运输合同下的争议,如:在挂靠目的港之前必须绕航(很多是去菲律宾)将超期服役的船员进行遣返和更换,绕航的时间和费用如何承担?绕航有没有额外的风险?某些情况下偏离航线的程度较大,是否有被解除合同的风险?更换船员之后,到了目的港需要满足14天的隔离需要,额外的时间损失如何承担?由于绝大部分的运输合同没有专门的条款对于绕航更换船员的风险进行分配,因此上述问题在承租双方之间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目的港的时间损失
目的港的时间损失大部分是由港口的隔离政策导致的,而港口的隔离政策大多是基于船员感染或者可能被感染的情况制定的。租船人要想将时间损失停租,需要证明所发生的情况落入停租条款的范围内。现实中,争议主要集中于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停租条款中的任何其他理由(any other cause)这一停租事项。租船合同中停租事项的扫尾条款中的任何其他理由涵盖了与船员有效性相关的事项。比如,在The Laconian Confidence [1997] 1 Lloyd’s Rep. 139一案中,法官指出:列明停租事项表明它们都是有关于船舶(包括船员,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货物)的物理状况或者有效性。现实中,时间损失往往是通过港口当局的政策体现出来的,而并非船员有效性(比如出现发烧等类似症状或者核算检测为阳性等等)本身;具体来说,可能是船员出现某些症状后或者港口当局纯粹是基于某些客观情况(比如船舶来自某些风险比较高的国家)而对船舶采取了隔离措施,这些措施带来的时间损失可长可短,依当地政策而定。就此种情况,该案的法官指出:如果当局基于对船舶的有效性或者性能(或者对其的合理怀疑)采取措施,那么任何时间损失都可以停租。Time Charters中(见第25.39段)也提出:“任何其他事项”不仅局限于物理或者有形的事由,其还包含了港口或者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或者行政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与船舶或者船员的物理状态或者有效性有关或者与船舶或者船员疑似的有效性有关。
上述意思是,如果港口当局针对船员的有效性或者状态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和行为,那么这些措施和行为带来的时间损失也可能让租船人有权利停租。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下面的情况都有可能落入到停租事项中,比如:
1. 在目的港进行更换船员,但是根据该港口政策,在对更换的船员进行核酸检测期间禁止船舶作业;
2. 船舶绕航到某港更换船员,但是目的港政策规定,凡是去过某港的船舶都要满足隔离14天的要求才能进港作业;
3. 船舶绕航更换船员,到目的港发现更换的船员有发烧等疑似症状甚至核酸检测为阳性,导致船舶被隔离(此种情况下,租船合同中一般会有sickness条款对船员生病情况下导致的时间损失作出更加直接的规定)……当然,上述仅仅是就停租条款本身的探讨,不代表船东不能引用其他抗辩对抗停租索赔,比如某些情况下的隔离是因为船东遵循了租船人的指示而导致的后果……
除了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停租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关于NOR的有效性问题也应该引起合同当事方的注意。因为如果船舶进港(或者进港前)就由于某些原因被隔离和检疫,那么船舶在法律上可能并不是一条备妥的船舶从而使得先前递交的NOR的有效性遭到怀疑。
其他合同下更换船员的风险
值得所有船东和承运人注意的是,如果船舶处于提单下的载货航次,那么一旦此种绕航被认定为不合理绕航,则承运人会遭到货主的索赔。此时承运人有可能丧失提单下的免责抗辩和责任限制,保险保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决定绕航去更换船员时船东要提前联系自己的P&I协会寻求绕航加保。另外,在买卖船合同中,同样会遇到更换船员困难的问题。协会已经遇到过多起因为无法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船地更换船员而需要安排原船员继续在船上服务的情况。就此,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需要注意的是:
1. 船员服务合同的签订。新船东要保证与原船员之间签订船员服务合同,这不仅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需要,更是国际公约的要求。
2. 就原船员可能带来的责任、人身伤亡病以及给船舶造成的损失等事宜与卖方商定专门的合同条款或者要求签发保函,主要是明确一切在交船之前产生的责任、损失等仍旧由原船东承担。
3.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就占用买方的时间更换旧船员带来的费用、时间损失和责任(这些损失和责任在上文都有所提及)做出明确的风险分配。
来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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