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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这些船舶未规范记录垃圾收集和油类作业情况被处罚了!


近日,嘉善县交通局执法队查获多起船舶未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案件,其中包括未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以及油类作业情况。

案例一

2020年10月25日12时30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县丁诸线航道铁路羊桥水域,依法对安航工程189进行船舶现场监督,发现该船舶未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其到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魏塘分队接受调查。11 月 3 日,县交通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垃圾收集情况的行为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案例二

2020 年 11 月 2 日 10 时 51 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善县陶庄镇两创中心码头巡查时,发现皖寿县 5789 船舶未将有关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皖寿县5789改正,并通知其到嘉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陶庄分队接受调查。11 月 2 日,县交通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的行为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处罚依据

以上两类违法行为均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里,给大家梳理了近年来船舶防污染检查常见违法行为,给大家提供参考。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呼吁船员朋友们:

船舶污染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行动起来,联手防治,让江河生态更优美,让我们的生存家园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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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金水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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