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5 | 编辑:E航网 | 阅读:639 | 分享: |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对一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详实的分析评判,该院法官潘绍龙表示,此案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涉事货轮名为“赣南昌货1730”轮,于2017年10月30日装载138个集装箱从江苏南京港七坝码头启航,驶往江西南昌港。
11月4日下午5时许,该轮行驶至龙头岗码头下游、距西岸横距约100米水域时,疑似触碰水下障碍物。
船员打开右舷船首舱,发现舱内大量进水。紧急情况下,该轮采取用棉被堵漏等措施,但未取得应有效果。
随后,船员继续采取向龙头岗码头靠拢、抢滩等措施,但仍未取得应有效果,最终在距龙头岗码头1号泊位约10米处坐沉。
事故直接导致“赣南昌货1730”轮所承运的集装箱货物严重受损,原告熊某为“赣南昌货1730”轮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一纸诉状将南昌龙头岗综合码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000000元、停航损失1080000元、运费损失75000元。
经武汉海事法院审定,由于龙头岗码头以及“赣南昌货1730”轮上述过错不仅客观存在,并且两者单独存在均会导致涉案船舶触碰事故的发生,故综合认定龙头岗码头和“赣南昌货1730”轮各应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据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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