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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我国涉外海事调查官和专家的通知


交安委函[2008] 6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涉外水上交通事故有所增加,事故调查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保障我国航运企业、船员利益,部决定组建我国涉外机动海事调查组,以应对我国涉外海事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调查组由入选的海事调查官和海事专家组成,海事调查官从海事系统选拔,海事专家从院校、航运企业等相关单位选拔。

二、涉外海事调查官和专家条件

1.海事调查官应具备以下条件:精通涉及海事调查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从事海事调查工作五年以上,参加过3起以上重、特大事故调查;能熟练运用英语听、说、读、写。

2.海事专家中,大连、上海海事大学人员必须熟悉国际、国内相关海运法规,有深厚的避碰专业知识;救捞系统人员必须熟悉打捞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公安系统人员须熟悉船舶消防及相关专业知识;CCS人员须分别熟悉船体知识和船机知识;中远、中海集团人员应有船舶安全良好营运记录且任职船长或轮机长10年以上的资历。以上人员同时要求具备熟练的英语会话能力。

三、对于入选涉外海事调查的专家,部将颁发聘书,列入海事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顾问名单,优先考虑职称的评聘和国内外培训学习等。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入选条件和候选人名额分配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报名工作,于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人员情况登记表报送部安委办(名额分配表及人员情况表见附件)。部将综合评定后择优选用。

联系人:吴文正,联系电话:(010)65292967,传真:(010)65292882。



附件:一、涉外海事调查官(专家)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二、涉外海事调查官(专家)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如下:
  关于推荐我国涉外海事调查官和专家的通知   关于推荐我国涉外海事调查官和专家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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