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关于重新核对海事机构编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系统业务数据的管理,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通知》(海计建〔2006〕562号),制定了海事机构编码规则,并分配了各级机构的编码。在新《签证规则》实施后,我局再次下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局在签证章上标注机构编码。近期,我局在对部分签证站点的签证记录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单位使用的签证机构编码与发布编码不符,部分新设或重新调整的机构未向我局报备编码。为此,我局决定对各单位编码重新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码表可从海事外网http://www.msa.gov.cn政务公告栏本通知的附件中下载。各单位应将本辖区的机构编码下发到基层海事站点进行核对。对存在问题的机构编码,应填写《机构编码更正情况上报表》(见附件)汇总上报,我局将对机构编码表进行调整。

二、各基层签证机构应对签证章上标注的机构编码进行核对。如发现签证章上的机构编码与分配编码不符,应立即予以更正并上报。

三、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海事处以下派出机构或县级海事机构以下基层站点的编码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调整,调整后应报备至部海事局,但部分海事机构未履行报备手续,各局应结合此次核查活动,一并补齐上报。

四、为保证软件统计的准确性,要求签证机构编码为八位(最后一位不可为“0”)。经核查发现,部分单位在设定海事处处本部的编码时,最后两位设为00。请存在此类问题的单位对此进行修改和调整。

五、今后各单位辖区基层单位编码如有调整,应遵照海计建〔2006〕562号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报备程序。

六、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将汇总的《机构编码更正上报表》加盖公章,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局船舶处,材料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电子版材料。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部海事局船舶处联系人:甘政

电话:010-65292862 传真010-65292875

电子邮件:ganzheng@msa.gov.cn

部海事局计划处联系人:沈轶军

电话:010-65293097 传真:010-65292493

电子邮件:shenyijun@msa.gov.cn

附件:机构编码更正情况上报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如下:
  关于重新核对海事机构编码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对海事机构编码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对海事机构编码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