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关于加强雾航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09]0409号)(图)


关于加强雾航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海明电[2009]0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救助局、打捞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多雾季节,尤其是黄海北部和中部海域、东海、台湾海峡以及北部湾连续多日受大雾影响,海上能见度极低,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近日,在我国沿海接连发生多起船舶在雾中航行碰撞事故:

4月11日0350时,“浙岱渔03676”在32°37.6′N/123°51.4′E(距长江口东北124海里)处被一艘不明船舶撞沉,10名船员失踪;

4月12日1835时,“浙岱渔运1539”在30°13.8′N/122°12.38′E(岱山客运码头前沿500米)与“锦屏”轮在雾中发生碰撞,造成“浙岱渔运1539”船体破损,1人失踪;

4月13日0307时,“泰联鑫”与渔船“粤雷州378”在湛江港28至30号航标之间发生碰撞,渔船“粤雷州378”沉没,1人失踪;

4月13日0330时,“浙嵊97259”在31°02′N/122°05′E(长江口南支航道A14号浮附近)与“康发18”在雾中发生碰撞,“浙嵊97259”沉没。

上述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命和财产重大损失,又一次给雾航安全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加强管理,减少和防止雾航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雾航规定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航运业整体效益下滑。各航运公司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更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船舶驾引人员的教育;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航运公司和广大驾引人员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主动做好雾航安全工作。

二、多措并举,切实落实各项雾航安全措施

一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和航运公司要针对雾航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和检查;提高船员雾航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制定并督促落实雾航安全责任制。

二是各航运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船舶有关仪器和设备的检验检查,确保航行仪器和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在雾航中充分发挥有效作用,保证船岸、船舶之间通讯畅通,协调避让操纵;要督促船舶驾引人员在雾航中认真了望,谨慎驾驶,按规定鸣放雾航号笛,充分利用雷达等有关设备助航,使用安全航速,保障航行安全。

三是各海事部门要充分利用AIS、VTS、CCTV等有效手段进一步监督、规范船舶雾航操纵,督促船舶落实各项雾航安全措施,特别是通讯联络措施。同时要主动为雾中航行船舶提供信息服务,通过航行警告播发辖区内的雾情。要加强研究,针对辖区水域特点,制定雾航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近期,海事部门的安全检查要把客船设备和船员的雾航实际操作技能作为重点。

四是救助部门要加强待命值班,遇到重大险情要做到随时能够出动,及时进行搜救,尽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三、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雾航违章行为

航运公司要督促航行船舶在禁止雾航水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遇雾时选择就近择地抛锚避雾以及减速等有效安全措施,不得冒险航行。

各海事部门要对辖区内发生的雾航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找出事故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中提出的安全管理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要对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建议情况进行督查或跟踪;对违反雾航相关规定冒险航行的船舶和人员要严厉查处,对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交通、海事部门要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航运公司,并督促航运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雾航安全工作。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