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5 | 编辑:E航网 | 阅读:564 | 分享: |
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doc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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