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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doc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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