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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货船货物区域及前方处所出入通道及通道开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散货船货物区域及其前方处所出入通道及通道开口有关问题的请示》(浙船检〔201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及其前方处所的出入通道及其内部通道的开口要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第4篇第2-1章5.1.5条款)是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版)第4篇第2-1章1.12A条款针对油船货物区域通道要求的基础上,扩大到散货船应用,旨在明确散货船有关处所的结构可达性要求。 基于目前国内航行散货船设计和建造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散货船(不论大小),可按如下解释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第4篇第2-1章5.1.5条: 1. 除5.1.5(1)外,散货船双层底处所也可从货舱和/或双壳处所进入; 2. 本条所述的处所的进入通道及其内部通道应能保证人员正常出入,并具有开展必要的检查和施工所需通行和转移伤员能力,其有效开口尺寸应满足相关要求。但无论如何: (1)对于2011年9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散货船,作为通道的开口或人孔尺寸不得小于400mm×600mm或450mm×550mm; (2)对于2011年12月15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20000总吨以下的散货船,作为通道的开口或人孔尺寸不得小于400mm×600mm或450mm×550mm。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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