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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第22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201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组织43个成员国(地区)将联合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 ,以下简称CIC),确保航行两大区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满足相关公约的要求。

我国作为东京备忘录组织的成员将同步部署开展此次集中检查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参考年度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和翻译资料尽快在辖区范围内组织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参加的内部培训,对本次集中检查活动涉及的公约条款及相关决议案和通函进行解析,确保活动开展规范、有序。

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行政相对人宣传和通报本次活动的有关信息及动态,要求中国籍船舶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避免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三、集中检查活动期间,各单位结合日常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系统专项检查,检查后向船方签发PSC检查报告和船舶消防安全系统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CCIS)。

四、集中检查活动期间,对同一艘船舶仅实施一次集中检查活动的检查。如果船舶持有东京备忘录组织其他成员签发的活动检查报告,原则上,我国各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机构不再对该轮开展集中检查活动的检查。

五、各单位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同时在活动中做好本单位登记船舶在外受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六、本次集中检查活动的总结不要求单独行文报送,各单位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时专题汇报。活动开展期间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人:赵海军

联系电话:010-65292876,传真:010-65292875

附件:检查报告(空白).doc

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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