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7 | 编辑:E航网 | 阅读:570 | 分享: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行通告发布方式的通知
海通航[2014]54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的时效性和便捷性,促进航运业安全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改进航行通告发布方式,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2014年9月26日起,取消要求企业通过报刊发布航行通告的强制性要求,发布航行通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网站”,网址:http://www.msa.gov.cn)是统一发布航行通告的官方网站。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以文件形式发布航行通告的同时,将航行通告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发布方法详见《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航行通警告发布专栏用户登录使用手册》,附件1)。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管理实际,采取本单位网站发布、发送传真和邮寄、微信发布以及宣传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本辖区的航行通告,以丰富和拓展航行通告发布渠道,优化发布方式,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打造人民满意的中国海事。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立即将改进航行通告发布方式要求告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航运企业、船舶等,确保各有关方面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五、经部同意,《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8〕308号)、《关于改进施工作业航行通告刊发方式的通知》(港监字〔1996〕303号)和《关于加强航行通告刊发工作的通知》(海通航〔2001〕571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行通告发布方式的通知.pdf
( 含:1.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航行通警告发布专栏用户登录使用手册
2.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29家地方海事局)登陆账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9月1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