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2014版指南》)印发你们,并就推进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机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从《2014版指南》中选取本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内容,编制本机构政务公开指南,并采取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开。编制要求如下:
    (一)“实施机关:XX海事局”、“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具体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海事事权划分以及辖区实际确定。
    (二)“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充。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凡能够在具体业务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现有电子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材料;需行政相对人提交原件但不留存原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复印留存,需行政相对人提交复印件的,由行政相对人提交复印件,海事管理机构签收留存。
    (四)“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自行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经部海事局批准。
    (五)凡是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写明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目前处于行政审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项目还将有所调整,《2014版指南》的项目更新至本次公布之日,项目如有调整,部海事局将及时进行更新。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纳入目标考核,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附件:2014年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如下: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