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5 | 编辑:E航网 | 阅读:543 | 分享: |
江苏、广东、广西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员证签发机关授权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4〕637号)要求,我局对镇江、南通、广州、珠海、东莞、中山、梧州海事局海员证签发授权申请事项进行了验收。经验收,镇江海事局等以上七家海事管理机构符合《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试行)》,具备海员证签发条件,授予海员证签发权。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海员证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海员证签发工作,及时做好相关社会公告,切实便利船员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11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