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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授予镇江海事局等七家海事管理机构海员证签发权的通知


江苏、广东、广西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员证签发机关授权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4〕637号)要求,我局对镇江、南通、广州、珠海、东莞、中山、梧州海事局海员证签发授权申请事项进行了验收。经验收,镇江海事局等以上七家海事管理机构符合《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试行)》,具备海员证签发条件,授予海员证签发权。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海员证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海员证签发工作,及时做好相关社会公告,切实便利船员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11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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