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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劳工公约PSC集中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劳工公约PSC集中检查的通知

海船舶函〔2016〕1152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为全面履行公约赋予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我局拟于2016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SC集中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本次集中检查的相关材料(附后),熟练掌握公约条款和检查指南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在11月份第三期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知识更新培训班中开展针对本次集中检查的专题培训, 各单位参培学员作为骨干力量负责本单位的集中检查和再培训工作。 

    二、本次集中检查活动应结合日常PSC工作开展,遵循海事劳工PSC检查程序(附件1)。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一旦发现明显依据应对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开展详细检查,在详细检查时可根据重点检查项目表(附件2)对船舶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开展针对性检查(但不应仅限于该检查表内容),检查报告的签发和录入等工作与日常要求一致。 

    三、部海事局将通过“China PSC”微信平台和“中国海事船舶安全检查网”,不定期发布集中检查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或典型案例。为促进检查情况的业务交流和指导,我局建立了专门的海事劳工公约PSC检查QQ群(群号为513044412),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加入。

    四、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前向辖区内航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宣贯本次检查活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但本次集中检查活动的指导性说明文件不得对船方或其他外部组织公布。 

    五、活动结束后总结不要求单独行文报送,各单位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时一并报告。 

    联系人:船舶监督处,陈星森。 

    电话: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附件: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劳工公约PSC检查导则

         2.海事劳工公约PSC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表及释义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11月1日  


附件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导则.pdf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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