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6 | 编辑:E航网 | 阅读:501 | 分享: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办海〔2016〕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实施以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也发现部分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存在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为保障民生需要,考虑长江沿线植物油水路运输历史情况和船舶安全技术现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沿线现有植物油运输船舶的要求
(一)对于2010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油船、普通液货船,允许继续从事植物油运输。
(二)对于2010年3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油船、普通液货船,满足以下条件的允许从事植物油运输:
1.油船,满足或者经改建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油船技术要求,其中600载重吨以下的至少满足单壳油船的技术要求。
2.普通液货船,满足或者经改建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油船技术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签发油船证书。
对于油船及改建为油船的船舶,应当满足我部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政策的要求。
(三)对于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甲板货船、半舱货船、甲板货驳等其他类型的现有船舶,应当在下述过渡期内完成改建或者淘汰。
1.2017年12月31日前,允许继续从事植物油运输。
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允许满足或者经改建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船舶从事植物油运输。
二、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开展上述船舶的定期和改建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给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可载运植物油。对于新建造运输植物油的船舶,要严格执行现行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相关航运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植物油运输船舶的日常管理,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船舶改建或者淘汰的安排。从事植物油运输的船舶应取得载运植物油的适装文件或者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进出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四、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有关航运企业的安全监管,跟踪上述船舶的新建、改建或者淘汰情况,积极推进植物油运输船舶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同时,要加强有关船舶的申报审批和现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补贴政策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植物油运输船舶的更新改建和淘汰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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