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06 | 编辑:E航网 | 阅读:522 | 分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我国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持有《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经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现就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有国际航行船舶持有的《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7年1月1日起,航运公司应当在一年内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换发为《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初次申请证书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按规定签发《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12月1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