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4 | 编辑:E航网 | 阅读:423 | 分享: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部署,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服务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航运公司以及个体水路运输经营者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要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督促所属船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积极指导船舶安全生产。要为船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强化船员夜间值班管理,针对夜间时段事故多发的特点,适当增加夜间值班船员人数,防止船员疲劳驾驶和值班。要加强对船员上岗前、任职期间的考核和培训,提高船员现场实操能力、安全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要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进航运公司、进船员培训机构活动,强化案例警示教育,提高船员防范事故的风险意识。船舶管理公司要坚决杜绝“代而不管”情况的发生。
二、港口经营人要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港口经营人要加强船港装卸作业管理,在装卸危险货物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与作业船舶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不得为船舶超吨位装载货物。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加强危险货物信息的检查核对,依据有关法规认真核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和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等资料,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三、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共同推进水上交通安全治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非法码头及非法装卸点清理整治,依法查处码头经营单位违法作业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严厉打击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挂靠”等违规行为,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要认真组织开展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对发生过较大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核查范围。对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撤销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要积极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水路运输相关企业主动防控水路运输风险,督促水路运输相关企业选择合法、规范、诚信的航运公司承担运输业务,谨慎租用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名录的船舶从事运输业务。
四、船检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管理,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
船检机构要始终把检验质量作为船检工作的生命线,对影响船舶适航的船体结构、稳性及船舶设备应进行重点检验,做到细致深入,避免船舶检验工作流于形式,禁止为不符合船检要求的船舶颁发检验证书,严禁不按规定检验或故意违规检验,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要加强船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检验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四类重点船舶”及“六区一线”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加大对船舶超载、配员不足、未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及未遵守船舶报告制、船舶在非法码头及非法装卸点靠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现场安全监管,通过船舶安检、现场监督、船舶交管系统监控等手段重点加强中小型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查,有效减少和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严厉整治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的行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淘汰机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要依法撤销其《符合证明》。要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船检质量负有重要责任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港口经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海事调查工作力度,全面、深入、规范、科学地做好海事调查工作,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深层次原因。对于沉船事故要从船舶建造、检验、发证和船员适任能力等方面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要对事故船所属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公司附加审核。要严格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挂牌督办作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生产、监管源头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将事故企业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严肃问责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追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4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