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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辖区标准的通知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和广东、广西、江苏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的规定,提出了仅适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现予以发布,作为《规则》附录3的一部分,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6月9日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批).pdf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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