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0 | 编辑:E航网 | 阅读:1350 | 分享: |
本期作者
陈鹏,1957年5月出生于浙江,1982年1月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现上海海事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工程硕士学位,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曾任中国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处长、法规规范处处长,辽宁海事局副局长,大连海事大学纪委书记,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巡视员,中国航海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学会理事;曾受聘首届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法规分委会主任,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现受聘交通运输部法律顾问兼任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大连海事大学讲座教授。现任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陈鹏同志长期从事我国船员管理和海事法制工作,在海事业务和海事法治方面具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经历。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船员权益保障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船员的影响
(一)从疫情严重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或者船上有疑似病例的船舶,船员的疫情防控问题;
(二)前往船舶任职或者离船遣返的船员,途中的疫情防控、生活保障问题;
(三)船员任职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船员是否属于工伤问题;
(四)船员因疫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问题;
(五)船员因疫情延长休假、待派或延迟休假期间的薪酬问题。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船员相关权益的保障
关于船上船员的疫情防控问题
2
关于船员赴船任职和遣返途中的疫情防控和保障问题
3
关于船员任职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
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
1、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统计财政予以补助”。这个文件中,不太明确的就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有多种解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
船员因疫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问题
5
受疫情影响,船员的工资报酬问题
三、疫情带给我们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的思考
(一)完善航运、海事法律制度。一是,修改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要从总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将这次疫情防控中我国及众多沿海国家在海上交通和港口采取的管控措施,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明确的要求,系统的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方案,既控输出型疫情,也防输入型疫情,既防单船疫情的扩散,也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蔓延。二是,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防疫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符合航运和船员队伍发展客观规律和特殊性的立法建议,全面修订《船员条例》,同时着手研究制订《船员法》,建立起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船员管理和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二)按照国家医疗卫生、健康和防疫的规定,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的专业规范、标准和指南,建立健全船上医疗、健康、防疫体系,完善船用《医疗手册》、《无线电医疗指南》和船上的防疫应急部署、应急预案和培训、演练的制度要求。
(三)加强对船员特别是大型客船、邮轮上服务的船员在医疗、健康、防疫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应急演练,在保障船员自身健康的同时,提高船员防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the end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