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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行灯是船舶夜间或视距不良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行驶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航行灯显示不正确或不显示,对方船舶无法正确判断或错误判断你船动态,很容易发生碰撞事故。如果因此而发生事故,你船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绝大部分责任,而且,保险将不予赔偿。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规定,航行灯系指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通信闪光灯)。
  航行灯的配备要求:
  航行灯的安装要求:
  1、前桅灯的安装:
       (1)除操纵号灯及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规定的环照灯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处。
       (4)如只配备1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2、后桅灯的安装:
       (1)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2船长,但不必大于l00m。
  3、舷灯的安装:
       (1)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 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长度为20m或20m以上的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长度为20m或20m以上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
  4、尾灯的安装: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5、环照灯的安装:垂直装设2盏或3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处;装设3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2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盏或3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2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3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个电源插座。
  航行灯的控制和供电要求:
  航行灯控制器是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同时,航行灯控制器作为向值班驾驶员(OOW)提供监控船上航行灯状态的方法,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1、每一航行灯应由安装在驾驶室易于接近位置上的航行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
  2、航行灯控制箱应直接由主配电板或临时充放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3、船舶总长不小于50m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1)航行灯供电故障;和(2)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4、航行灯控制箱可扩展至本章规定的其它信号灯,除此之外,其它用电设备不应接入该控制箱。
  5、手提白昼信号灯不应单独由主电源供电。
  一般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来源:中国船检

来源:吾爱航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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