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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四庭关于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商请明确海事调查结论是否可诉的函》的复函


关于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商请明确海事调查结论是否可诉的函》的复函

法民四(2019) 15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贵局《关于商请明确海事调查结论是否可诉的函》 (海政法函[2018] 1607号)收悉,就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海事调查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经征求我院行政审判庭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仅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且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了分配,实际影响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并不能成为阻碍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所以不可诉,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作出了特别规定予以排除。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019年5月20日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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