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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大连海事法院承办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修改研究工作北部片区调研活动在大连举办。
会议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大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妍,海诉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组成员,辽宁、天津、山东高院和大连、天津、青岛海事法院法官,大连海事大学、律师、港航、造船及保险企业代表等30余人参加座谈。
王淑梅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海诉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组,对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海事司法事业的专家、学者、律师及实务界人士表示由衷感谢。王淑梅庭长简要回顾了海诉法的立法历程,介绍了本次修改研究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王淑梅庭长强调,海诉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起草的唯一一部程序法,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航运贸易和海事审判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海诉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组将在坚持海诉法先进立法理念的基础上,要充分总结海事司法实践,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修改完善海诉法,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国际社会提供先进的立法蓝本。
大连海事法院邓妍院长在致辞中指出,开放型经济和海洋经济的深入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赋予了海事法院艰巨的使命和重大的责任。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需要我们从每一个案件做起,从解决每一个海事审判中的新问题做起。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本次调研会,与当前海事审判面临的难点问题高效衔接,拓宽了海事领域机构反馈意见的路径,拓展了各法院间对于司法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运用的交流空间,扩大了专家学者研究海事审判问题的范围,对于海事审判的发展,功在当前,利在长远。
与会嘉宾围绕海诉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
辽宁高院民四庭副庭长马越飞建议,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更为妥当;明确规定船舶扣押后的看船和船舶安全问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昕建议,海诉法修改应考虑将海事诉讼便利化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实现立案便利化、管辖便利化、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便利化、送达便利化、庭审便利化、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便利化。
天津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郑长伟建议,设立留置权行使的催告制度;规范扣船申请中被申请人的表述;将国际货物贸易诉讼与国际物流诉讼纳入海事法院管辖;建立强制诉前调解、和解制度。
天津海事法院法官张颉建议,进一步规范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上财产无主案件的主体;明确海事强制令案件管辖中“海事纠纷发生地”的范围。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李旭东建议,海诉法修改必须厘清一些基本概念,注意海诉法的特殊性与可操作性;管辖范围应增加非港口作业;对维持现状的强制令和改变现状的强制令加以区别;实践中认可的涉外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公证认证。
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副庭长张波建议,赋予期租人、光租人等在船舶拍卖程序中合法财产的取回权;明确“不宜继续扣押”的条件与海事担保的有效时间;设置律师送达与调查令制度;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的汇率问题;规范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程序;明确海上无主物的定义及处理方式;协调行政、刑事扣船同海事债权保护的程序;探讨在涉外扣船等程序中使用中英文双语及诉讼文书的可行性。
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信鑫建议,明确海船与船舶的定义与各章规定对应性;建立海事专门案件与破产程序衔接;细化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引入协助送达人制度。
大连海事法院法官程鑫建议,将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与扣船申请人承担;建立海事行政案件和普通海事海商案件的合并审理制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建议,明确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保险人列为船舶油污案件的共同被告;进一步细化拖轮和驳船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建议,海诉法修改要体现创新性,要充分考虑到同海商法的衔接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吴煦建议,海诉法修改要关注海事电子数据证据与科技前沿的衔接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欣建议,在海诉法中增加相关概念的定义。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副部长马英姿建议,增加船舶扣押后的管理责任问题;船舶扣押程序最好在卸货港进行,以减少各方损失。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王微建议,在海诉法中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律师查阅庭审笔录的权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律部经理高杨建议,增加对海事案件的专业性规定,便于在管辖中适用;在海事侵权案件中,增加对保险人的通知程序;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中,明确保险人是否绝对受当事人之间关于仲裁条款、管辖条款约定的限制。
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汪鹏南建议,增加向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保险公司代表处及船长的送达方式;单独设立海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
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刘旭建议,将现存的所有司法解释中有价值的内容全部纳入到海诉法中;将法官的不同意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增加司法透明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晓平建议,拓宽当事人办理涉外公证的地点;修订扣船后30日内必须进行起诉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期限;增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王伟建议,明确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程序中“相关海事请求”的范围与特别提款权换算日期;细化关于“二次扣船”的条件。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史强建议,增加法院在船舶所有人和光租人怠于管理扣押船舶情况下管理的规定。
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王喆建议,取消证据保全申请人必须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才能调取被保全证据的规定。
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雍春华建议,对无人驾驶船舶的送达和保全条款进行前瞻规定。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孙雪峰建议,明确界定海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海事保全程序中增设对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保障条款。
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赵通建议,明确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管辖范围;统一律师调查令的格式与适用范围。
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谢静建议,在被扣押船舶所有人或船员都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将船舶按照无主财产进行处置。
王淑梅庭长对调研活动进行了总结,她希望大家为海诉法的修改研究工作群策群力,贡献智慧,为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与社会公信力的海事司法品牌共同奋斗,不断开创中国海事司法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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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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