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第 3 号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上海黄 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进出黄浦江船舶流特 点,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 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 4 小时但不超过 24 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 101 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 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 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 4 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 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 1 小时至后 2 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 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 1 小时至后 2 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
101 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
101 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 2 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
过 101 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 4 节,且前后船舶
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 2 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
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 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 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 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 3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
船舶是指 3000 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21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