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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垃圾记录簿》记载明细


1、引言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第9条的规定,每次垃圾排放或焚烧作业都应予以记录,其中包括排放入海、排入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
2、垃圾及其管理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中定义或例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有关资料请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实施导则》。
3、垃圾说明
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为以下几类:
(1)塑料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3)被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4)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5)食品废弃物
(6)焚烧炉灰渣
4、《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4.1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均须填写《垃圾记录簿》:
(a)当垃圾排放入海时须记录:
(ⅰ)排放的时期和时间
(ⅱ)船位(经纬度)
(ⅲ)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ⅳ)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ⅴ)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b)当垃圾排入岸上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时须记录:
(ⅰ)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ⅱ)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ⅲ)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ⅳ)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ⅴ)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c) 当焚烧垃圾时须记录:
(ⅰ)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ⅱ)船位(经纬度)
(ⅲ)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ⅳ)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d) 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垃圾排放须记录:
(ⅰ)发生的时间
(ⅱ)发生垃圾排放时的所在港口或船位
(ⅲ)垃圾种类和估计量
(ⅳ)垃圾的处理、泄漏和丢失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和一般情况。
4.2 收据
船长须从港口垃圾接收设施的操作人员或垃圾接收船的船长处得到一份具体说明所转移的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须与《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两年。
4.3 垃圾数量
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作出估计(以m3计),可能的话,应分类进行估计。《垃圾记录簿》中有多处要求填入垃圾的估计量,应当承认,有关垃圾估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有待研究,垃圾处理前后对体积的估计将有所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不允许对垃圾的体积作出估计,如对食品垃圾的连续处理。在填写和对记录进行说明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来源: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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