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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申请人 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证书费50元/本,1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40元/本,2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25元/本。

来源: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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