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4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269 | 分享: |
10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采砂案,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分别被判处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徐某(已判刑)负责的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在长江流域湖南临湘至湖北洪湖一带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无证擅自采砂,水利部文件规定,上述长江水域为禁采区。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明知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系非法采砂,仍利用自己的运输船配合采砂船盗采江砂。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伍某让皖顺航3668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6000吨,价值100000元,非法获利31200元。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贾某让皖迎河3788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5300吨,价值91000元,非法获利41100元。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陶某让万丰69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4500吨,价值69000元,非法获利29300元。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让顺航81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4800吨,价值62500元,非法获利30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采矿,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考虑到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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